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
术语和定义
-纺织产品 textileproducts
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如纱线、织物及其制成品。
[GB18401—2010,定义3.1]
- 婴幼儿纺织产品 textileproductsforinfants
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
[GB18401—2010,定义3.3]
注:一般适用于身高100cm 及以下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可作为婴幼儿纺织产品。
- 儿童纺织产品 textileproductsforchildren
年龄在3岁以上,14岁及以下的儿童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
注:一般适用于身高100cm 以上、155cm 及以下女童或160cm 及以下男童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可作为儿童纺织产品。其中,130cm 及以下儿童穿着的可作为7岁以下儿童服装。
- 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 textileproductswithdirectcontacttoskin
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的大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
[GB18401—2010,定义3.4]
- 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 textileproductswithoutdirectcontacttoskin
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不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或仅有小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
[GB18401—2010,定义3.5]
- 附件 attachedcomponents
纺织产品中起连接、装饰、标识或其他作用的部件。
- 绳带 cordsanddrawstrings
以各种纺织或非纺织材料制成的、带有或不带有装饰物的绳索、拉带、带袢等。
标准要求
-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分为A 类、B类和C类。
注:本标准的安全技术类别与GB18401的安全技术类别一一对应。
- 婴幼儿纺织产品应符合A 类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儿童纺织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儿童纺织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要求。
-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应符合GB18401,同时最终产品还应符合4.2~4.5的要求。
- 婴幼儿纺织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本标准的编号及“婴幼儿用品”。儿童纺织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本标准的编号及符合的安全技术要求类别(例如,GB31701 A 类、GB31701B 类或GB31701C类)。产品按件标注一种类别。
注:按本标准要求标明了安全技术类别的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可不必标注GB18401的安全技术类别。
织物的要求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面料、里料、附件所用织物应符合GB18401中对应安全技术类别的要求以及表1的要求。
填充物的要求
-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所用纤维类和羽绒羽毛填充物应符合GB18401中对应安全技术类别的要求,羽绒羽毛填充物应符合GB/T17685中微生物技术指标的要求。
注:其他填充物的安全技术要求需按国家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
- 附件的要求
婴幼儿纺织产品上,不宜使用≤3mm 的附件,可能被婴幼儿抓起咬住的各类附件抗拉强力应符合表2要求。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所用附件不应存在可触及的锐利尖端和锐利边缘。
婴幼儿及儿童服装的绳带要求应符合表3要求。
注:非纺织附件的其他要求需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其他要求
-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包装中不应使用金属针等锐利物。
-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上不允许残留金属针等锐利物。
- 对于缝制在可贴身穿着的婴幼儿服装上的耐久性标签,应置于不与皮肤直接接触的位置。
2件成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