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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体系大变化,对质量执法有大影响

  • 来源:牵翼资讯
  • 时间:2017-08-31 09:36
  • 119
  • 标准
  • 随着标准化改革不断深化,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出台,大量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被废止或调整为推荐性行业标准,新型标准体系初显雏形。标准的变革,将对质量执法产生直接而深刻的影响。


    一、新型标准体系的理解


    按照标准化改革的目标要求,通过改革,要把政府单一供给的现行标准体系,转变为由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的新型标准体系。也就是说,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由6类整合精简为4类,分别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分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二、标准变革对质量执法的影响


    随着新型标准体系的新发展,标准更具灵活性,对质量执法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是突出强制性国家标准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是查处推荐性标准违法案件应兼顾全面。


    三是涉及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质量执法要重视取证。


    三、做好新形势下质量执法与其它制度的衔接


    一是正确对待标准转变带来的连锁反应,特别是强制性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的情形下,处理好涉及标准标识标注等举报投诉,既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体现市场的灵活性。


    二是适应新型标准体系的要求,在行政处罚中引入行政指导,加强对标准适用的解释,引导企业正确认识推荐性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关系,合法合规生产销售,体现执法对市场发展的促进作用。


    三是认真审视监督抽查移交案件的处理,《产品质量法》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由于强制性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对不再构成严重质量问题的,执法部门应当正确适用法律条款,严格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四是加强与缺陷召回等相关制度的衔接,随着强制性标准的废止,对产品没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又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除依法实施处罚外,还要督促企业召回缺陷产品,消除质量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