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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化法发布明年1月实施,打破政府“包办”减少重复交叉

  • 来源:牵翼资讯
  • 时间:2017-11-06 09:30
  • 305
  • 政府
  •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4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七十八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订后的标准化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标准化法都有哪些制度创新?将如何助力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新标准化法解读

    打破政府“包办”减少重复交叉


    扩大标准制定范围 建立政府协调机制


    标准是经济社会活动的技术依据,标准化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服役”近30年标准化法所确立的标准范围过窄,侧重工业领域,成为我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瓶颈”。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4日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田世宏在发布会上回答新华社记者提问时说,在标准范围上,新的标准化法“明确了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各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都应当制定标准,用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新的标准化法明确,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标准化理论与战略研究所副所长逢征虎说,标准化工作具有涉及面广、跨部门跨领域的特点,在标准化建设成为国家战略要素的背景下,需要在更高层面进行统筹协调和决策。


    强化标准统一管理 标准供给打破政府“包办”


    标准“打架”,会让守法无所适从。新的标准化法强化了强制性标准的统一管理,有利于减少标准的重复交叉矛盾。
    逢征虎说,将原来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统一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由过去的三级整合为现在的一级,并对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定,可以更好地实现“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个标准”。
    新的标准化法还赋予团体标准以法律地位,构建了政府标准与市场标准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逢征虎说,社会团体作为市场主体的组织者和中介,在标准制定上具有一些先天的优势。但在过去,标准化领域的标准制定由政府“包办”,社会团体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制定团体标准,可以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满足市场和创新的需要,并由此改变我国由政府单一供给的标准体系。


    加强标准国际化活动 取消企业标准备案制度

    标准是世界通用语言,是国际贸易“通行证”。中国作为世界经济大国、贸易大国、制造大国,需要更加重视标准化在国际交往中的作用。
    新的标准化法首次提出,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新的标准化法强调了中国在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要确保公开性和透明度,真正使标准化工作能够与国际规则深度融合,更好地促进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 软连通 ,助力中国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田世宏说。
    他说,过去我国更多强调采用国际标准,现在既要结合中国国情来采用国际标准,还要推动中国标准向国际标准的转化。
    新的标准化法还取消了企业标准备案制度,取而代之的是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这个制度既是 放管服 改革的需要,也充分释放了企业的创新活力。”逢征虎说。


    以下为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四条 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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