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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对《湖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 来源:牵翼资讯
  • 时间:2017-11-14 09:20
  • 705
  • 湖南
  • 科技券
  • 市州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部门,省级以上高新区和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25号)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我厅起草了《湖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该稿发送贵单位征求意见,请于630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意见反馈至省科技厅成果市场处,电子档发至hnst_cg@hunan.gov.cn,逾期未反馈视同无意见(陈海兵,0731-8898888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大道233号湖南科技大厦602室)。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科技创新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25号)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推动科技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激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创新活力,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政府财政资金,我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发放的,用于其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的配额凭证。

    本办法所称科技服务,主要包括研发设计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计量服务、创业孵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投融资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

    本办法所称科技服务机构,是指从事科技服务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法人或者法人内设机构。

    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科技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四个方面:

    1用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发放创新券

    2用于对市州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部门、省级以上高新区和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自主开展创新券工作的配套支持;

    3、用于对科技服务机构按照本办法接收创新券并提供科技服务进行的绩效奖励;

    4用于湖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平台建设和创新券管理机构的运营,但支出总额不得超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5%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创新券采取电子券形式,面额分为5000元,1万元,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每张券均有唯一的备案编号,有效期1年,不得买卖、转让,不重复使用,申请者需在有效期内按申请计划使用创新券实行总量控制、分批申领、分批发放,当年创新券财政安排额度用完后,不再另行发放,逾期不得使用,申领采取先领先得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省科技厅负责建设湖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平台,搭建科技服务机构库,编制上报年度预算,组织考核评价与监督,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创新券兑付资金的拨付。

    创新券管理平台省科技厅依托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湖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实现对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和兑现的数据化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信息查询、信息备案、信息发布和各项管理工作。

    创新券管理机构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委托确定具有良好的科技服务工作基础条件的机构1负责创新券管理平台的运营管理,科技服务机构库的入库管理创新券的发放,兑现创新券所需材料的复核确认等。

    市州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部门、省级以上高新区和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为创新券申请单位的推荐和审核部门及创新券兑现所需资料的审核部门负责本区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创新券的推荐审核及科技服务机构兑现创新券所需资料的审核,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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