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二十多年的著名商标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
- 来源:牵翼资讯
- 时间:2017-11-22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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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22日,在一场来自上海大学和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研究生发起的“2017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生著名商标专题研讨会”后,108名学生决心将“声音”传递到更高层级,联名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请求开展著名商标地方立法调研。
不过,在当天的研讨会上仍然存在两种声音。一种意见认为:“批量申报、批量审批、批量公布”的认定模式以及“一案认定,全面保护;一次认定,多年有效”的现行各地著名商标制度,是异化了的我国旧驰名商标制度,以致一错再错且愈演愈烈。所以,应当废止各地著名商标制度并在商业活动中禁用“著名商标”字样。另一种意见认为: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两者机制不同,彼此不应混淆。著名商标是对地方品牌建设和企业品牌发展的重大激励举措,应当保留各地现有著名商标制度。
接下来的6个多月,对于银文和同学们来说是一场漫长的等待,而与此同时,全国人大法工委在接到同学们的来信后,迅速开展了调研。
11月17日,银文终于等到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复函。需要说明的是,在人大法工委给银文回函之前,已经向重庆、河北等省、市人大常委会发函,要求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同时,已致函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
著名商标制度也终于等到了它的“判决书”。
实际上,地方著名商标制度的弊端在早些时候也引起过工商主管部门的关注。
就在今年的3月14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前一天,西安地铁“问题电缆”遭媒体曝光,而其中的始作俑者就是获得陕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的“五胜及图”。
历史上,我国的《商标法》经历过3次修改。其中对于驰名商标有关规定的调整,显示了向“商标立法本旨的回归”。
1996年8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规定驰名商标“一次认定,三年有效”和“一案认定,全面保护”。2001年12月我国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及2003年4月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废止了上述规定,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只是在解决商标纠纷等案件中,应当事人的驰名商标权益主张而进行的对案件此节案情的事实认定。2014年5月,我国第三次修正的《商标法》进一步明确,“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曾实际延续近20年的“驰名商标错误认定及其不正当使用”的怪圈,一度给我国的知识产权朝阳事业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造成严重损失。
一个标志能否注册为商标、商标品牌价值大小、商标侵权是否成立,都是市场的判断,是由消费者的认知决定的,不是某一个或某几个政府行政部门决定的。著名商标认定本质上是“政府作了应该由市场作出的判断”。
“品牌品牌,‘牌’虽然重要,但最重要的还是‘品’。如果产品质量没保证,只专注于商标评选,这无异于舍本逐末。”刘俊海说,清理整顿地方性法规中不公平不合理的著名商标制度,并非放弃对知识产权和品牌的保护工作。建设创新型国家就是要构筑一个企业你追我赶,靠自身实力、靠消费者的信任,来提升商标品牌价值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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