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证书遗失,将不再需要刊登补办声明!
- 来源:牵翼资讯
- 时间:2017-11-28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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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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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君了解到,其中《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改内容为删除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也就是删去“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的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修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等九部规章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质检总局对现行规章进行了清理,质检总局决定:
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国家实施许可制度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三)将第十一条第三项中的“经认可的”修改为:“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他”。
(四)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国家实施许可制度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五)本办法中的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章。
(二)删去第十条“其注册登记地”和“注册登记证、”。
(三)删去第十五条“其注册登记地”和“注册登记证、”。
三、对《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检验检疫机构对从事船舶食品、饮用水供应的单位以及从事船舶卫生除害处理的单位实行许可管理;对从事船舶代理、船舶物料服务的单位实行备案管理。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接受培训和考核。”
四、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核准”修改为:“指定”。
(二)在第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申请从事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工作的隔离检疫圃的隔离条件、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管理措施应当符合隔离检疫需要。”
(三)第五条改为第六条,第一、二项修改为:“(一)申请成为国家圃或者专业圃的隔离检疫圃,须事先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指定为国家圃或者专业圃。(二)申请成为地方圃的隔离检疫圃,须在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入圃前30日向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指定为地方圃。”
(四)本办法中的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五、对《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
(二)本办法中的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六、对《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删去第十四条中的“和过境转移许可证”。
七、对《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四条修改为:“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水生动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八、对《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删除第十一条第六项。
九、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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